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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官员来某评论),全盘供出同伙数人,其中一人是贵官邵禄柔的家奴,负责看守邵家仓库。
龙袍,还有其他财物,都是从邵家偷出来的。
李四奴一伙的窃盗案至此审理清楚,下一步侦讯重点转为邵禄柔私造龙袍谋反案。
在那之前,咱们先把李四奴一案涉及的各色人等处分清楚。
主犯李四奴等数人,盗窃伪龙袍及金银器若干,价值超过五十匹绢,每人都流放三千里加苦役二年。
同时,从他们的家产中罚没相当于赃物两倍价值的财物;
李四奴藏匿赃物,本来还另有处罚,因上述窃盗罪处罚已经达到上限,不再加刑;
永宁坊坊内出了一名盗贼,本坊里正(街道办事处主任)应笞五十,因三十日内破案捕获盗贼,里正免罚;
首告人张阿三可以得赏钱,李四奴等人被罚没的相当于双倍赃物的财产里,扣除赃物那一份,剩下一份,分给张阿三和出力捉盗的**人们作为赏钱。
张阿三欢天喜地叩头领赏走人,李四奴痛哭流涕收拾东西去服刑,下面可以审理邵禄柔私造龙袍案了。
本来呢,这个邵某如果只是自己缝了一件龙袍甚至是偷了龙袍玩cos,倒也不能算“谋反”
,“盗乘舆服御物罪”
的处刑只是流放二千五百里。
但是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这人不仅造了龙袍,还造了冠冕、礼器、车辇、兵器、铠甲……私养了一堆马匹武士谋臣,做好了行刺皇帝改朝换代的谋划,联络了京外封疆大吏,画好了军事行动地图……
简单说,不把这人定性为谋反的话,作者俺誓不罢休……于是三司会审的官员们量刑上奏,皇帝批复“宜依”
,按照唐律,处刑如下:
正犯邵禄柔砍脑壳,没说的。
他的父亲和儿子(第一等亲族)按律要绞死,他的母亲、女儿、妻妾、媳妇、祖孙、兄弟、姐妹(第二等亲族)、奴婢都应该罚没为官奴婢,他的家产也应该罚没为官产。
但是具体细分起来,还有很多种情况。
比如主犯有三个儿子邵大、邵二、邵三,其中邵大邵二都已经年满十六岁,那就得绞死,而邵三还不到十五岁,可以免死,降一等罚为官奴婢;
主犯的母亲邵古氏年龄超过六十岁了,可以免罚,领走属于自己的一份家产另立门户过日子去。
父亲邵归克就比较惨,男人要满八十岁才能免罚,他不到年龄……如果遇上了一个心软的执法者,肯给邵归克的身体状况出具“笃疾(最高级别的老病残废)”
证明,那也可以免罚拿家产走人。
主犯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定婚,收了聘礼约书,那就算夫家的人了,可以免罚,从入官的家产里领回本属自己的一份嫁妆,嫁人去吧;小女儿还没许嫁,真不幸,只能没入掖庭去做官婢了。
此外,主犯邵禄柔的伯妗、叔婶、侄儿侄女(第三等亲族)按律也要被流放三千里。
邵的伯父就申诉了,说他家和主犯已经分家,不**共财了,那么好,你人要流放,但你家的财产可以不没收入官,你自己带走。
唐代最严酷的“合法刑罚”
,就是这样的了。
您可能觉得不过瘾……没关系,在合法刑罚之外,非法的私刑滥刑也一直在社会各阶层存在着,只是随着时代风气不同,轻重程度有所区分而已。
比如,历朝历代的皇帝,就没有哪个敢拍胸脯保证朕我一辈子奉公守法从来不动私刑的;各级官吏在审案子的时候,也难免会多打几板子逼出口供来,万一碰上周兴来俊臣这种酷吏,那犯人只能自怨命苦但求速死;一般的贵族甚至平民,对自家奴婢动用私刑也不算罕见。
私刑呢,在唐代是一种无法绝迹、但始终被批评指责的行为。
唐律里有种种条文,限制官员、主人滥用私刑,一旦违法要承担责任被判刑。
对皇帝的滥刑行为,虽然没有什么有效的监督控制办法,但大臣和史官们议论这事时,也大多持否定态度,有些人就直接冲着皇帝喷唾沫星子去了。
您要想对此加深理解,俺建议您调整好坐标,精确穿越到贞观元年某月日的太极宫里,大概能亲眼看到一对正在为公刑私刑吵架的君臣。
暴跳如雷的李二:“我已经诏告天下,敢伪造简历来应聘求官的人一律砍死,喵的这好不容易抓了个典型出来,结果你竟然只判他流放!
你特么的这是当面打我脸啊???”
翻白眼的戴胄:“您老人家要是抓住那个伪造人以后当场用私刑砍死他,俺也木法;现在您既然把这人交给俺们司法机关审判了,俺们当然要按国家法律量刑——都跟您老人家似的玩激情判罚,这国家要成什么样了?”
李二:“……好吧,打脸就打脸好了……反正俺也已经被打成肉包子脸了T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