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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朱元璋不愿意把问题搞得太复杂,因为越复杂越容易舞弊,所以就制定了两个收税的办法,一个是针对官田的,一个是针对民田的。
这个办法是分别区分收税的数量,分别为:官田每亩收田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收田税,三升三合五勺,
可以看出,官田比民田高出了六成!
等于田税和租金被打包计算了。
实际执行中,由于田地离城远近,土壤肥瘦,是否是水浇地,当地气候是否允许复种等多种因素,各地方又合理进行增减,以致在各地实际执行中弄出了一、二十种赋则(税率),以适应不同的地块。
比如北方的山西,亩产约一石至一石半,这就算好地了,而在南方如苏州一带,土地肥沃,还能种两季水稻,亩产在三石到四石都很平常。
在苏州府,七个县农田总面积是九万六千多顷,税粮可达约二百八十万石。
其中,正粮为一百八十多万石,耗粮约九十多万石,这是明朝初年苏州府的基本数字。
正粮是按照赋则的相应档次收上来的税粮,耗粮则是额外加收的运输费、损耗等杂费。
有这么一个数据,洪武九年苏州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石,民田粮只占十五万石,其余的都是官田粮。
也就是说官田粮占了九成多,可见在苏州府官田面积比例占了绝对的多数,民田少得可怜。
这说明,苏州的所谓沈万三等大富豪、富户,实际上都是取得了国有资产承包管理权的二地主!
总佃户!
他再分包给真正下地劳动的真佃户!
在这里举个例子说明:
拿一个真正下地劳动的佃户农民来说,他辛苦一年的劳动能力是。
可耕作水田二十亩。
假设一亩地种两季水稻,每亩可得米四石。
这时他有两种选择。
一是租民田。
地主要求收获对半分。
这样地主在整个生产中没有去劳动但是提供了土地,最后得米二石。
农民也得到二石。
田税是由地主去完成的,如果政府给这块地定的赋则是每亩五斗。
这样地主要从自己得到的米二石中扣除五斗交税,最后实得一石半。
如果这个地主,仅仅是一对孤儿寡母,家里有地五亩,因家里没有壮劳力才租给佃户去种的,这样实际得到的才七石半。
而这位佃农,每年可耕作二十亩的话,相当于接这样四家的地。
那么佃农每年可以得到四十石。
他家的生活要比这几个小地主还要好!
如果还有一位中等地主,有二百亩地,需要请十个这样能干的佃户的话。
佃户还是得米每年四十石,这是他的劳动极限。
而中等地主,可得到三百石,他的生活就比佃户又强得多了。
二是租官田,还是收获对半分。
农民自己留下二石,还是交出二石,这样本来国家可以得到二石。
但是如果中间夹了一个二地主。
那么问题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