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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致知之要二
辨人材
憸邪罔上之情佞幸之臣
齊桓公末,管仲病。
公問羣臣:‘誰可相者?’管仲曰:‘知臣莫若君。
’公曰:‘易牙何如?’對曰:‘殺子以適君,非人情,不可。
’曰:‘開方何如?’對曰:‘倍親以適君,非人情,難近。
’公曰:‘豎刁何如?’對曰:‘自宫以適君,宫,腐刑也。
非人情,難親。
’管仲死,公用三子,三子專權。
公卒,易牙入,與豎刁因内寵殺羣吏諸大夫也,而立公子無詭,宋伐齊,齊人殺無詭,立孝公。
孝公卒,公弟潘因開方殺孝公子,而立潘。
臣按‘姦邪小人欲求寵於君,必先有以順適其心,使悦而親之,然後可‘可’下,陳本、四庫本衍‘以’字。
肆其惡。
易牙殺子以適君,而桓公‘桓公’,原誤作‘威公’,避諱,今據嘉靖本、四庫本改,下同。
悦之,盖曰:‘是不私其子,必能忠於我也。
’開方背親以適君,而桓公悦之,盖曰:‘是不私其親,必能忠於我也。
’豎刁自宫以適君,而桓公悦之,盖曰:‘是不愛其身,必能忠於我也。
’而不知人之情能愛其所愛,而後能推之以及其所不愛。
所厚者薄,而無所不薄。
有子而殺之,有親而背之,有身而自殘之,是於所愛者不之愛,焉能愛其君?於所厚者薄,焉能厚其君?其爲此也,特以順適君心,而求濟所大欲爾,豈其情也哉。
昔人有因放麑,而知其可以託國者,夫於一麑且不忍,其仁可知,是以可託之國也。
桓公不察三子之情,廼欲以爲相,管仲言之而不聽,遂授以柄。
卒之殺諸大夫,而立公所不欲立之子者,易牙、豎刁也。
殺孝公之子,而立其不當立之弟者,開方也。
齊國大亂垂三十年,前日之適君者,乃所以爲賊君之地與。
趙孝成王時,客有見王曰:‘世有所謂桑雍者,雍與癰同,桑中有蠧,則外碨磈,如人之生癰。
王知之乎?’王曰:‘未之聞也。
’曰客言:‘所謂桑雍者,便僻音辟左右之人及優愛孺子也,優謂倡優,愛謂王之所愛。
孺子,宦侍之屬。
此皆能乘王之醉昏,而求所欲於王者也。
是能得之於内,則大臣爲枉法於外矣。
枉,猶屈也。
故日月暉於外,其賊在於内,俗謂蟾蜍食月。
謹備其所憎而禍在於所愛。
臣按:是時建信君以色寵於王,客所謂便辟左右之人,與優愛孺子者,盖指建信而言也。
桑中有蠧,則碨磈之形見於外,猶人受病於中,而癰發於外也。
便辟佞幸之徒,密近左右,營‘營’,四庫本作‘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