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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杀人过程应是罪犯正常进入陈昌富家,没有携带作案工具。
死者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罪犯用她家的篾刀将其杀害。
这说明罪犯原无杀人准备,而是因某种原因临时产生了作案恶念;
4、对于案件的性质大家纷纭不一。
因为,游和碧相貌平平,作风正派,人品很好,勤俭持家。
应排除情杀。
在这个大前提下,一部分侦查人员认为,罪犯穷凶极恶,对被害人怀有深仇大恨,所以连砍数十刀才肯罢休。
而另一部分侦查人员则认为,罪犯对屋内进行了大面积的翻动,想找钱财。
又加上死者的大伯哥陈昌友此前曾两次被盗3000多元,发案当天他家的后门又被撬动,罪犯依旧打算盗窃钱财。
由此推断进入陈昌友、陈昌富兄弟两家的可能为同一个人。
极有可能是游和碧发现了罪犯的盗窃行径而惨遭杀害。
两种意见都有道理,所以指挥员决定暂不考虑定性问题,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更多地掌握了有关情况后,再作进一步研究。
接着对罪犯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初步划定:
A、具有作案时间;
b、行为不端,素有盗窃恶习;
c、与陈家存有矛盾;
d、案发后衣裤上沾有血迹,且有异常表现。
根据上述意见专案组决定在人和乡、余家乡、竹北乡范围内,开展“地毯”
式的调查访问,从中发现具备作案条件的可疑对象。
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人马重点调查与死者家曾有过矛盾的人和事,以便从中发现可疑线索。
结果了解到陈昌富为人直率,性格开朗,争强好胜。
往往为一些生活琐事与人争长论短。
可闹过去以后又和好如初,他不曾与谁结过仇。
只有一件小事他至今耿耿于怀。
他与同在一个社的温小毛结伙做生意,温小毛负责掌管账目、钱财。
到年终结算时亏了本,每人要赔700元。
陈昌富不服气,为此两人曾大吵一架,从此反目,两人不再往来。
这温小毛会不会因图谋报复而行凶杀人呢?
侦查人员把温小毛列入了嫌疑重点。
通过查证温小毛、包括他亲朋好友都不具备作案的条件和时件;况且,死者游和碧性格温顺,待人热情,她与温小毛没有直接冲撞。
据此,否定了这一线索。
在否定了温小毛可能仇杀之后,原来分成两路的侦查人员又合拢到一起,集中力量把工作重点放在图财杀人的调查上。
调查访问工作由现场中心逐渐向四周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