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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可以减轻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
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
(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人的生命权不是单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
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体现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
(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
(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
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
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
(四)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人类社会的早期就产生了安乐死的思想和主张,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掀起了安乐死运动。
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以后美国、澳大利亚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协会。
虽然,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不断,但支持安乐死的人们一直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而不懈努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死亡认识的深入,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安乐死又重新成为世界各国的热门话题。
1962年12月22日,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的6个要件:1根据现代的医学和技术的判断,病者患有不治之症且死亡期已逼近;2病者痛苦异常,令人惨不忍睹;3安乐死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减轻病人死亡的痛苦;4如果病人意识清醒,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则需要病人本人的真诚委托和同意;5原则上由医师进行,在不是由医师进行的场合,存在足以证明得不到医师进行的特别理由;6其方法在伦理上应该是适当的。
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过安乐死法案,但法案没有被通过。
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自然死亡法》,规定“任何成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
。
1977年,美国40个州通过了《死亡权利法案》,该法案要求医师尊重病人的权利,尊重其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的意愿;1994年,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尊严死亡法》,这项法律允许有条件的安乐死。
2000年荷兰议会下议院以104票对40票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即《根据请求中止生命和帮助自杀(审查程序)法》;2001年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上述的安乐死法案,这标志着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在澳大利亚,在安乐死倡导者的推动之下,1995年6月北部地区议会通过并于1996年7月正式生效的《临终病人权利法》,允许医师按照一定的准则结束病人的生命,但是经过半年多的争论联邦议会废止了这部法律。
现在,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等国也都建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甚至在天主教势力较大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而安乐死也成为人们谈论的话题,并且在法国、英国、美国等都有医务人员冒着判刑的危险而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
比利时立法机构也就安乐死立法,成为安乐死合法化的第二个国家。
(五)安乐死的伦理原则
1.无害原则无害原则既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又是一种被动强制令,即在面临两难道德困境时探究有无危害是伦理实践的最基本的检验标准。
据此,我们在考虑安乐死合理与否的前提之一是避免给被实施安乐死的本人、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带来精神或是物质上的伤害。
在医学实践中,在预备实施安乐死之前,必须要进行慎重考虑两个问题:1病人生存的可能性,随着人类医疗技术的提高,人类所能治愈的疾病越来越多,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身患绝症而又濒临死亡的病人生存下来的又不乏其例;2病人对生命意义的感觉,基于其受教育的情况、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的价值观,其对生命意义的认识决定着是否对本人适合;3病人家属和医师的心理承受能力,有些家属和医师在给病人实施安乐死后,由此所产生的不安和负疚等负面情绪会给他们的生活蒙上阴影。
总之,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不能超出无害这个底线的伦理要求。
2.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在医学中是一项重要权利,并且只有病人掌握了详尽的信息之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因此要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在病人决定接受实施安乐死之前,他应该尽可能全面地被告知有关他身体的所有信息,同时对安乐死的实施细节也应该有着充分的知情权。
如果这类信息被故意阻止或由于粗心大意而使病人得到的信息不完整时,那么同意便是在欺诈状态下所做出的,因而是无效的。
安乐死直接涉及人们的生死存亡问题,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必须有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来最大限度地保证病人的知情同意,避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一系列后果。
3.自主原则自主权是人的价值的外在化和最终体现,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就应当让他们自主决定影响其生命和健康的医疗方式。
安乐死的选择权归根结底应属于病人。
虽然对安乐死的伦理讨论存在着诸多争议,但至少有一项共识,那就是不论是采用延长还是缩短生命的医疗措施,原则上都应该建立在病人自愿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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